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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提无过错原则 工商:要对产品先打假
★★★
新《商标法》提无过错原则 工商:要对产品先打假
作者:柯锐 文章来源:楚天金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 16:04:37
“我也是受害者,为什么处罚我?”昨日(29日),因售假而被查处的武汉汉阳一建材经营部经理戴某到汉阳鹦鹉工商所“扯皮”。在学习了新《商标法》后,他才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售假过错。
“不知者”也有“罪”
原来,鹦鹉工商所近日接到举报,称在鹦鹉大道一装饰建材市场内,有经营户在销售仿冒武汉某品牌801胶水。经调查得知,该市场内共有4家经营户在销售此类胶水。经鉴定,确认这4家销售的801胶水均为仿冒产品。工商执法人员当即暂扣64桶仿冒产品,并责令经营单位接受处理,谁知,这4家经营户均表示不服,其中就有戴某。戴某称,这些产品是从一上门推销者处所购,自己并不清楚是仿冒产品,也是售假行为的受害者。然而工商部门指出,戴某等人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客观上已构成了侵权,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是否知晓仿冒改变不了其商标侵权的客观事实,依据新《商标法》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受罚皆因“无过错原则”
无独有偶。上月,在汉阳工商分局与汉商集团联办的百名企业高管人员商标专训会上,武汉市工商局商广处处长杨汉康曾透露:“近年来,工商机关在全市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85%以上发生在流通领域。这一比例较之《商标法》修改前大幅上扬。而造成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许多经营单位没有学习新《商标法》中‘无过错原则’。”杨汉康介绍,“无过错原则”,即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只要其侵权行为发生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通俗说来,就是指“只要侵权了,想赖都难”。商标专家介绍,《商标法》之所以要作这一重大修改,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来的“主观过错”规定使得被侵权人和执法机关在查处侵权行为时举证困难,导致很多商标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
经销商要确保商品来源正规
杨汉康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注册商标达210万件,面对如此繁多的商标,企业确实难以一一了解。尤其在服装、烟酒、化妆品、食品、皮具等领域,是商标侵权重灾区。那么,如何规避经营中的商标侵权风险?商标专家和工商人员如此支招:企业要对引进经销的各类商品,尤其是不了解和有中间环节的商品严格审查商标注册证,并加强对正宗商标改动的识别;流通领域、尤其是中小商业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商品进货渠道和来源,确保商品来自正规渠道,不要怀侥幸心理,销售“傍名牌”的侵权商品。
(记者柯锐 通讯员蔡文胜 陶端阳 实习生韩美)
文章录入:天之翔 责任编辑:天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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