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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汉波”商标专用权 两商家被判赔偿           
侵犯“汉波”商标专用权 两商家被判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太原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7 8:35:21

    山西省太原市汉波食品工业公司状告韩某、王某侵犯其“汉波”商标专用权案,市中级法院昨日一审判决,两被告分别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5000元和3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于2001年7月注册了“汉波”商标。2006年3月至8月,尖草坪区澳华枣业经销部负责人韩某在其批发、零售的红枣包装上使用了“汉波”商标;阳曲县侯村乐华综合商店负责人王某在其销售的果盘上使用了“汉波”商标。2006年8月21日,省工商局对王某作出“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之后,汉波食品工业公司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汉波”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韩某、王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韩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王某将原告商标用于果盘,属于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原告“汉波”注册商标已处于事实上驰名状态,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王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果盘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其性质属于复制、摹仿原告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其行为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被告韩某、王某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薛保平)  

文章录入:天之翔    责任编辑:天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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