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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具显著性 屈臣氏打
屈臣氏商品被指抄袭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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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诉工商总局告败           
屈臣氏诉工商总局告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4 14:50:39

    因注册商标被驳回而起诉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屈臣氏,最终也未能如愿地推出食品商标“超值牌BEST BUY”。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认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2002年2月,屈臣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超值牌BEST BUY及图”商标,后被驳回。屈臣氏公司不服,请求复审,但复审后仍未注册成功,于是屈臣氏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2006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该案。   

  记者了解到,申请商标是由置于黑色条状背景上的一个五角星状卡通图形及文字“超值牌BEST BUY”构成,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超值”意指超过商品等本身的价值,属商贸常用语,“BEST BUY”易被理解为“最好或最佳的购买”,将“超值BEST BUY”作商标使用于小食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数量等特点,也容易与标示指定商品价值等其他标志混淆,难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屈臣氏公司则认为,“超值”两字或许能够使人联想到“物超所值”或者“超值享受”等,但不构成对商品质量等特点的直接和完整描述,是对一种行为的评价,与商品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最终市一中院裁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不服裁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屈臣氏,依旧没有胜诉,该款申请商标流产。昨日(28日),其公司相关负责人没有对此事置评。(记者 张晓蕊)

文章录入:天之翔    责任编辑:天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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