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我们
|
商标新闻
|
焦点话题
|
商标注册知识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案例
|
商标展示
|
国际分类表
|
留言板
|
域名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湖北商标网
>>
文章中心
>>
商标新闻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商标不具显著性 屈臣氏打
屈臣氏商品被指抄袭名牌
屈臣氏诉工商总局告败
屈臣氏诉工商总局告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4 14:50:39
因注册商标被驳回而起诉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屈臣氏,最终也未能如愿地推出食品商标“超值牌BEST BUY”。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认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2002年2月,屈臣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超值牌BEST BUY及图”商标,后被驳回。屈臣氏公司不服,请求复审,但复审后仍未注册成功,于是屈臣氏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2006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该案。
记者了解到,申请商标是由置于黑色条状背景上的一个五角星状卡通图形及文字“超值牌BEST BUY”构成,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超值”意指超过商品等本身的价值,属商贸常用语,“BEST BUY”易被理解为“最好或最佳的购买”,将“超值BEST BUY”作商标使用于小食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数量等特点,也容易与标示指定商品价值等其他标志混淆,难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屈臣氏公司则认为,“超值”两字或许能够使人联想到“物超所值”或者“超值享受”等,但不构成对商品质量等特点的直接和完整描述,是对一种行为的评价,与商品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最终市一中院裁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不服裁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屈臣氏,依旧没有胜诉,该款申请商标流产。昨日(28日),其公司相关负责人没有对此事置评。(记者 张晓蕊)
文章录入:天之翔 责任编辑:天之翔
上一篇文章:
渝浙皖齐出手争夺“榨菜之乡”无线网址域名
下一篇文章:
淄博商标果品成为市场“香饽饽”
【字体:
小
大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37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院三楼(蔡家嘴车站)
领证查询电话:027-87330930 fax: +86 27 87813669 pc:430077 email:hbhz@hbhz.com
湖北商标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05002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