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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争抢销售“泰迪熊”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两家公司争抢销售“泰迪熊”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4 14:38:25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依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状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日,原告与德国Mazgazete Stieiff Gmbh公司签订“中国区域经销协议”,该协议约定Stieiff委托原告为“产品”在“区域”内的独家进口经销商,原告接受该委托。“产品”是指Stieiff当年的产品目录以及全球发行的限量版本中的长毛玩具、软体玩具及附属品,针对某些国家的特制品以及专门为区域和依蝶设计的OEM项目;“区域”指中国大陆,不包含台湾、香港、澳门。协议中还约定:出于Stieiff品牌与stieiff产品在区域内推行以及销售的需要,原告可以授权有其指定的经销商,作为他们授权的stieiff经销商和区域内的stieiff现存的注册商标,同时该协议也确认了原告已在北京国贸中心开设了一家stieiff品牌专卖店,但是2007年5月开始,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注册了域名为www.bear-garden.cn和www.teddy-amily.com.cn的网站,公开销售未经原告以及德国stieiff公司授权的stieiff产品,在其“关于我们about us”页面上被告公然声称:泰迪玩具由被告主办,已与泰迪熊制造商stieiff建立了合作关系,成为其在中国的代理商,在“加盟代理”页面中被告声称“凡是有实体店面,泰迪熊专柜货专卖店、毛绒玩具店、毛绒玩具专柜或专卖店,均可于我们建成战略伙伴关系,作为我公司的代理商货连锁店……还可以以更大的折扣批发泰迪熊……,可以提供进入高端商场必备的证明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位的其他必备材料,拟在今年下半年进驻北京的几家大型高端商场,“连锁店名录”页面声称将在北京国贸商城开设连锁经营的店铺,而该店铺为原告所开;同时被告还在该网站宣传和销售stieiff产品几十种,合计单价达数万元,并且许多产品均已销售一空。2007年7月,原告委托律师,在公证处的公正下,网上购买了被告出售的stieiff产品,即stieiff2007年生日专用熊和stieiff婴儿车挂件,然原告发现该两件产品并未经过商检局检测,也没有进口报关证书等文件。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为stieiff中国总代理,仍未经许可销售stieiff产品,同时在其网页宣传中虚拟事实,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可能使得消费者或各地经销商误认为被告为stieiff的中国代理商,销售的是合法产品,从而从被告处购买stieiff产品或加盟被告的代理商网络,其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原告的销售造成直接影响,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商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非法销售由Mazgazete Stieiff Gmbh生产的长毛绒玩具的软体玩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原告就本案产生的调查费,翻译费及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录入:天之翔 责任编辑:天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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