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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商标销售700余万元商品 公司罚款400万 直接责任人被判刑           
假冒他人商标销售700余万元商品 公司罚款400万 直接责任人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 9:20:32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单位陕西才特贸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该公司原总经理张志峰和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至2001年10月,被告单位才特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志峰(时任才特公司总经理)伙同杨世元、张立军、白劲林经过预谋、分工,利用才特公司提供的资金,制造假冒“伊力老窖”和“精制伊力特曲”的注册商标及包装,使用假冒商标销售牟利,其中假冒“伊力老窖”注册商标19357件,假冒“精制伊力特曲”注册商标11509件,共计30866件,销售收入共计6872578.8元。

   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被告单位才特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志峰伙同杨世元经过预谋、分工,利用才特公司提供的资金,制造假冒伊力“黑骏马”白酒注册商标及包装,使用假冒商标销售牟利,共制造假冒注册商标9690件,销售1699件,销售收入共计573498.54元,案发后库存的7990件零2瓶依法扣押。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志峰2000年5月担任才特公司总经理期间,以支付西安科耐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公司担保的报酬为名,将公款4万元占为己有。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张志峰在担任才特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7.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才特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伊力特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志峰系单位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杨世元、张立军、白劲林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志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据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陕西才特贸易有限公司罚金400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志峰有期徒刑八年;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世元、张立军、白劲林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文章录入:天之翔    责任编辑:天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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