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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究竟怎样算侵犯?
知识产权,究竟怎样算侵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安徽市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15:59:41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日前,安徽省法院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案件,可以让我们了解如何鉴别“侵权”,就其中两件进行解读。
“味千”和“千味”之争
案件回放:重光产业株氏会社向中国商标局注册了“味千”文字及图形服务商标,用于临时流动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快餐部、酒吧间。
重光产业株氏会社发现个体工商户翟勇开设的“芜湖市千味日式面馆”假冒了其上述已注册的“味千”商标,遂上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个体户翟勇在餐桌小牌、菜单上使用“味千”文字商标的行为侵害了重光产业株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重光产业株氏会社经济损失5万元。
“金六福”和“口子福”之争
案件回放:湖南省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了“福”字商标。2007年1月18日,金六福酒业公司向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公函称,口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口子“福”酒侵犯了金六福酒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口子酒业公司“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金六福酒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福”商标在产品上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中的“福”字显著性非常弱,权利范围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口子酒业公司“口子福”酒使用“福”字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装潢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达了“吉祥、喜庆”的文化内涵,没有误导相关公众,而且口子酒业公司使用的“福”字与金六福酒业公司“福”商标不相同、不近似,没有攀附模仿的故意。(记者 祝亮)
文章录入:天之翔 责任编辑:天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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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体”保护--典型违法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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