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我们 | 商标新闻 | 焦点话题 | 商标注册知识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案例 | 商标展示 | 国际分类表 | 留言板 | 域名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湖北商标网 >> 文章中心 >> 焦点话题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网络域名成为知识产权纠
知识产权“立体”保护--
最高法院长孔祥俊:知识
中国官方高调宣传保护知
产业结构调整中知识产权
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
让知识产权不再“无形”
宋鱼水:应简化知识产权
2007知识产权案件的十个
中国经济周刊评出2007年
更多内容
知识产权,究竟怎样算侵犯?           
知识产权,究竟怎样算侵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安徽市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15:59:41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日前,安徽省法院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案件,可以让我们了解如何鉴别“侵权”,就其中两件进行解读。

  “味千”和“千味”之争

  案件回放:重光产业株氏会社向中国商标局注册了“味千”文字及图形服务商标,用于临时流动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快餐部、酒吧间。

  重光产业株氏会社发现个体工商户翟勇开设的“芜湖市千味日式面馆”假冒了其上述已注册的“味千”商标,遂上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个体户翟勇在餐桌小牌、菜单上使用“味千”文字商标的行为侵害了重光产业株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重光产业株氏会社经济损失5万元。

  “金六福”和“口子福”之争

  案件回放:湖南省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了“福”字商标。2007年1月18日,金六福酒业公司向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公函称,口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口子“福”酒侵犯了金六福酒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口子酒业公司“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金六福酒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福”商标在产品上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中的“福”字显著性非常弱,权利范围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口子酒业公司“口子福”酒使用“福”字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装潢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达了“吉祥、喜庆”的文化内涵,没有误导相关公众,而且口子酒业公司使用的“福”字与金六福酒业公司“福”商标不相同、不近似,没有攀附模仿的故意。(记者 祝亮)

  

文章录入:天之翔    责任编辑:天之翔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